為進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和監理企業市場行為評價標準,加強綜合誠信評價作用,現將調整建筑施工和監理企業市場行為評價標準事宜通知如下:
一、現將調整后的《建筑施工企業市場行為評價標準》和《建筑監理企業市場行為評價標準》(詳見附件)予以發布并實施,原《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施工和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的通知》(穗建筑〔2014〕1463號)附件1、2同時廢止。
二、本通知自2017年4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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